公告〔2025〕6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多民族玻利維亞國農村發展和土地部關于玻利維亞奇亞籽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玻利維亞奇亞籽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五)《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多民族玻利維亞國農村發展和土地部關于玻利維亞奇亞籽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本公告所指奇亞籽(英文名Chia Seed),是指在玻利維亞種植和加工的芡歐鼠尾草(Salvia hispanica L.)種子,經二次清潔、干燥、篩選、磁選清潔、金屬檢測等工藝制成。
三、允許的產地
玻利維亞全境。
四、企業注冊
輸華奇亞籽的加工企業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注冊登記。玻利維亞國家農業衛生與食品安全局(以下稱玻方)應提前向中方提供相關企業名單。中方檢查或審查通過后予以注冊登記,將在海關總署網站上公布相關企業名單。
五、檢疫性有害生物
輸華奇亞籽不得攜帶以下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1. 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2. 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3. 菟絲子屬Cuscuta spp.
4.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六、裝運前要求
(一)生產要求。
1. 玻方應采取國際認可的調查和監測方法,在芡歐鼠尾草生長期和儲藏期針對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開展疫情調查監測,并根據中方需要提交上述有害生物在產地發生情況的監測報告,包括監測方法及結果,以及中方要求的其他信息。
2. 玻方應監督種植企業建立有害生物綜合防治體系(IPM),實施有效田間有害生物防控措施,降低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的發生程度。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不得使用中方禁止使用的農藥。
3. 輸華奇亞籽在生產加工過程中,需采取篩選等清雜措施,不得攜帶土壤、植物殘體、雜質和危險性有毒有害雜草種子。
4. 輸華奇亞籽應在出口前進行有效的干燥處理,在密閉干燥設備內烘干,溫度65℃以上,至少加熱10小時。
(二)包裝及運輸要求。
1. 輸華奇亞籽必須進行包裝,并使用干凈且未使用過的,不含有毒有害物質的材料包裝。每個包裝上應至少有一個標簽,注明企業名稱、注冊號,并用中英文注明“從玻利維亞出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奇亞籽”“CHIA SEED FROM BOLIVIA TO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 裝運奇亞籽的集裝箱須進行清潔。
(三)出口前檢驗檢疫和證書要求。
1. 出口前,玻方須對輸華奇亞籽實施檢驗檢疫,對符合要求的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在附加聲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Chia Seeds from BOLIV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to China.”(該批貨物符合玻利維亞奇亞籽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的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同時注明本批貨物企業名稱、注冊號以及集裝箱編號。
2. 貨物裝入集裝箱后,應加施封識,封識號須在植物檢疫證書中注明。運輸過程中不得拆開及更換包裝。
七、進境檢驗檢疫
(一)證單核查。
1. 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2. 核查隨附的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二)貨物檢查及監管。
1.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要求,對奇亞籽實施檢驗檢疫,合格后準予進境;
2. 輸華奇亞籽應在中國海關指定監管場地實施檢驗檢疫。
(三)不符合情況處理。
1. 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 來自未經注冊的加工企業,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 發現土壤,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 如截獲本公告所列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相關貨物經有效的檢疫處理合格后,準予進境。如無法實施檢疫處理的,則采取退回或銷毀處理;
5. 如截獲本公告所列以外的有害生物,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6. 發現其他不符合中國進境檢驗檢疫要求的情況,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發現上述違規情況,中方將向玻方通報,并視違規情況嚴重程度,采取暫停相關注冊企業出口,甚至暫停玻利維亞奇亞籽輸華等措施,直到玻方采取有效的改進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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