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5〕5號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海關總署與香港特區政府環境及生態局關于香港輸內地養殖水產品的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香港養殖水產品輸內地: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
(三)《海關總署與香港特區政府環境及生態局關于香港輸內地養殖水產品的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
二、輸內地產品范圍
養殖水產品,是指人工養殖的、供人類食用的水生動物產品及其制品,不包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所列物種、活水生動物及水生動植物繁殖材料。香港新增輸內地養殖水產品目錄見附件。
三、生產企業要求
輸內地養殖水產品的加工企業需持有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發出的相關有效牌照,養殖場應獲香港漁農自然護理署批準并受其有效監督。加工企業的衛生條件應當符合雙方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輸內地養殖水產品的生產企業,經香港漁農自然護理署認可后報海關總署,經海關總署審核后注冊。未經注冊,其養殖水產品不得輸內地。
四、輸內地產品要求
香港應確保輸內地養殖水產品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水域養殖;
(二)原料及產品均未發生以下所列問題:
1. 香港境內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檢疫疫病名錄》中列明的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規定的必須通報的水生動物疫病,使輸內地養殖水產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 香港境內發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經影響或可能影響輸內地養殖水產品;
3. 香港已輸內地或擬輸內地養殖水產品嚴重違反內地法律法規以及《合作協議》規定;
4. 養殖場及生產企業發生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如員工感染重大傳染病,已經污染或可能污染輸內地養殖水產品及其包裝、運輸工具;
5. 養殖區域受到污染物影響,如放射性污染物,已經污染或可能污染輸內地養殖水產品。
(三)未直接或間接(如在飼料中添加)使用雙方禁用的藥物或添加劑,按規定使用雙方限用或允許使用的藥物或添加劑;經香港漁農自然護理署檢驗,未發現雙方法律法規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質和異物;
(四)所有輸內地養殖水產品經香港漁農自然護理署檢驗檢疫,未發現任何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病理指征,未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檢疫疫病名錄》中列明的和WOAH規定的必須通報的水生動物疫病;
(五)所有輸內地養殖水產品經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證明符合衛生要求,適合人類食用;
(六)養殖、加工、包裝、存儲和運輸等過程均符合雙方相關水產品的衛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五、證書要求
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負責對輸內地養殖水產品出具經與海關總署確認的官方證書。輸內地的每批養殖水產品應至少隨附一份正本官方證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內地和香港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合作協議》的有關規定。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應在官方證書上完整填寫養殖、加工、運輸等過程中涉及的生產企業信息,包括養殖區域、生產企業的名稱和注冊編號等。
證書用中英文印制。證書的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應及時將證書樣本、官方簽發機構印章和簽字官員筆跡提供海關總署備案。如證書樣本的內容和格式、官方簽發機構印章和簽字官員筆跡有變更,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應至少在生效前一個月向海關總署備案。
六、包裝和標識要求
輸內地養殖水產品應有外包裝和單獨的內包裝。內外包裝應是符合內地標準的全新材料,滿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內外包裝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文標簽,標明以下內容:商品名和學名、規格、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限和保存條件、生產方式(養殖)、生產地區(中國香港)涉及的所有生產企業名稱、注冊編號及地址、目的地(必須標注“輸往中國內地”)。
養殖水產品需以預包裝形式輸內地,預包裝的中文標簽應符合內地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要求。
七、其他要求
海關總署對香港輸內地養殖水產品實施檢驗檢疫。
對于不合格產品,海關總署將依照內地法律法規實施退回、銷毀或其他處理。對發生嚴重問題或多次發生不合格問題的養殖場及生產企業,海關總署將采取加強檢驗檢疫或暫停輸內地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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